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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網站臉書(Facebook)今天遭到控告。提告者表示,青少年應獲得家長同意,才能在臉書的線上廣告按下「讚」(Like)推文。

 

當臉書用戶針對故事、照片、評論或是廣告等線上內容按下「讚」時,個人檔案就會出現即時更新,讓朋友得知動態。

 

呈交洛杉磯郡法院的訴狀,指控臉書違反加州法律,利用按下「讚」的年輕會員名字與相片,促銷商品或服務。

 

參與訴訟的律師托傑生(John Torjesen)表示:「我們認為這起案例,明顯是為了私利而利用兒童。」

 

「臉書向使用兒童名字與相片的廣告主收費,藉此獲取非法利益。」

 

訴狀表示,根據加州法律,未成年人的同意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臉書必須取得父母親或監護人的同意,才能讓未成年人在臉書廣告上按下「讚」。

 

律師向臉書要求現金賠償。

 

臉書對此訴訟相當憤怒,回覆法新社:「我們認為這起訴訟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將強力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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