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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25週年,仍需「再教育」!(二)


「從臺灣近幾年愛滋病患不斷浮現的事實來看,我們不可能規避愛滋病症 候群的連帶後果,其中涉及了醫學、心理、社會、政治、教育,甚至經濟等多面向的影響。從美國民眾的反應推斷,臺灣民眾也必然免不了類似的情緒,這也自然會 觸及到愛滋病患的基本人權。如何導引民眾超越對愛滋病患先是好奇,繼之以恐懼、厭惡的心理,而能帄心靜氣面對愛滋病人,讓他們有勇氣挑戰人類的『世紀之 病』,端看政府與民間是不是能及早規劃一套醫療體系,宣導民眾對愛滋病的正常態度。愛滋病患一樣是享有人權的,這人權與大眾的安全間的矛盾如何解決,是朝 野面臨的嚴重課題。」

前述這段文字,若是沒有說明出處,是不是可能讓人誤以為是近期對於愛滋政策的評論?這段文字是聯合晚報在1988年8月18日的社論,當時師大學 生感染愛滋病的就學權爭議正沸沸揚揚,師大還沒接受學生復學的申請,社論作者特別指出對於疾病恐慌所形成的疾病歧視,將是防治政策的重要課題。然而,20 多年前的社論如果要套用在此時此刻,似乎也頗為適當,師大學生的就學權爭議沒有能夠將防治政策導向更保障感染者權益的規範,也沒能夠使防治官員更加重視防 治政策中的人權議題……。

美國知名籃球員魔術強森在1991年11月7日,召開了一場記者會,向大眾宣布他將退休,理由是他已經感染了愛滋病毒。隨後強森離開了球場,從事 愛滋防治的宣導。1995年10月3日媒體報導了臺灣宏福集團將邀請強森來臺進行表演並宣導愛滋防治。然而,強森感染者的身分,使得強森可能必須面臨法律 對於外籍感染者的入境限制,根據1990年制定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可要求外籍感染者離境。

衛生署張博雅署長在同年10月4日下午向媒體表示將不會作一特例讓感染者強森可以入境。張署長表示將「依法行事,不開惡例」,對於強森入境將依法 處理,也就是說只要確認是感染者將一律遣返。強森若要以專案入境,張博雅署長則說:「除非強森的愛滋病毒檢驗變成Negative(陰性),否則沒有什麼 專案可言。」

就強森事件中,衛生署雖然正義凜然地表示要「依法行政」,但張博雅署長也曾向媒體表示:「沒必要讓強森這樣的『問題人物』來臺」,認為強森是個問 題人物。雖然說我們無法明白張博雅署長所謂的「問題人物」是指怎樣的問題,但卻能夠清楚地察覺到「感染者權益」在此時並沒有如同澎湖學童一般被重視,在 「依法行政」的認定下,感染者權益的法律問題被掩蓋,防治官員也不認為強森與「不幸」、「無辜」的形象有所連結,我們更看不見專家與衛生官員起而呼籲社會 不要過於「恐慌」感染者的說法。強森事件中,衛生署並沒有拿出對待澎湖學童的方式來思考感染者的處境。

單純就「就學權」之侵害案例觀之,似乎容易誤以為該類似之案件僅會發生在「在學學子」之年紀;殊不知,目前經母子垂直感染或愛滋兒童之族群已並非 特例,為保障其「學習之權利」;未入學前之孩童亦應享有「準就學權」之權利。又由於我國高中/職之繼續升學甚為普遍;加上愛滋感染族群之年齡具有逐漸下降 的趨勢,感染愛滋之學子若無法與「一般學子」共同接受教育,其影響不僅是就學/學習之權利,更涉及往後所從事之工作性質。故進一步似肯定就學權利即是「準 工作權」之預備。故「就學權」之侵害問題,將引起往後於社會中謀生之能力。似乎得以觀察—「就學權」受侵犯之問題將可能進一步對於「生存權」產生不利之骨 牌效應。

另外,關於各學校所規定之校規/規則,本即於法律位階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牴觸。縱使該學校為培訓特定專業之領 域;但學校畢竟是「教育單位」;而非「職業訓練所」。因此,學校所受之教育,「當然」、「確定」且「絕對」不需僅局限於該專業作為未來之發展依據。教育本 是幫助學子觸及所欲成就之領域;而非僅要求單一之學習價值。現今所受教育並非保證其就業;教育與就業之間亦並非具有絕對關係!其不僅侵犯該學子之就學權 利;更是侵害其往後之就業權利!

愛滋病已在臺灣25週年了,衛生主管機關一再強調與呼籲―並不需過度恐懼/保持距離;法律亦明文不得予以歧視之規定。但民眾或許因為接受社會的流 行病毒過深,這樣的危懼氣氛已壯大至失去應有之理智,歧視特定病患似乎認為「理所當然」的一件事。殊不知,每一人皆有可能成為病患族群;並非疾病之絕緣 體。為避免自身成為病患而遭受到社會的排擠,理應互相尊重、關懷、投予善良之同理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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